索引号 | 00001434962082300HB000/2017-01329 | 文号 | 崇环罚〔2017〕19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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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崇信县环境保护局 | 生成日期 | 2017-08-01 |
信息名称 | 行政处罚决定书 |
崇信县环境保护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崇环罚〔2017〕19号
名称或姓名: 华亭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
社会信用代码: 91620823794878375Y
地址: 崇信县新窑镇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卢熹
我局于2017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,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你公司储煤场:1、煤堆未全部苫盖;2、场地未硬化,煤尘较厚,
车辆出入扬尘较大;3、筛煤机没有采取防尘措施;4、现场检查时场内8台雾炮车未开启;5、运煤车辆装车未采取湿法作业。有现场检查笔录、照片 等证据为凭。
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:“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、传输、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”;第七十条第二款:“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”;第七十二条第一款: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。”的规定.
我局于 2017 年7月29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(崇环罚告字[2017]19号)告知你(单位)陈述申辩权;l听证申请权)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:(一)未密闭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;(二)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,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;(三)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。”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1.罚款(大写) 陆万玖仟肆佰贰拾肆元整 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甘肃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县支行
户名:崇信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
账号:2708066429100001769
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或者平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崇信县环境保护局
2017年8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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